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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法規與技術委員會組織簡則

公共關係與公益委員會組織簡則

工程採購委員會組織簡則

財稅委員會組織簡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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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法規與技術委員會組織簡則

第 一 條

本委員會定名為「新竹縣建築開發商業同業公會建築法規與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 二 條

本委員會,其存廢或改組悉由本會理事會視其需要決定之。

第 三 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左:

一、參加有關單位制定或修正建築法規專案會議。
二、指導會員公司確切瞭解現行建築法規之真諦。
三、洽請有關單位對現行建築法規釋疑事項。
四、定期召開委員會研討現行建築法規之適應性。
五、建議有關單位及時修適用之有關建築法令規章。
六、中外建築法規的研究及介紹。
七、參加有關單位建築技術專案會議。
八、經常與建築師、營造公會等相關同業保持建築技術之交流。
九、蒐集或引進中外最新建築技術資料。
十、定期召開專業委員會議,共同研討建築技術之改進,如有創新意見,建議有關單位參考。
十一、審議委員個人之建築技術研究心得,並給予協助。
十二、協助有關單位勘察勘定鑑定建築技術責任事宜。

第 五 條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為三年,但應配合當屆理監事之任期改選。


第 六 條

本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


第 七 條

本委員會不定期召開會議,但每年不得少於兩次,均由召集人召集並主持。


第 八 條

本委員會召集人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得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第 九 條

本委員會需要推行工作或決議事項,均應以本會名義辦理或行文。


第 十 條

本委員會推行工作所需經費,得報請理事會統籌辦理,不得另立預算。


第十一條

本簡則如有未盡事宜,得提經本會理事會通過修正之。


第十二條

本簡則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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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關係與公益委員會組織簡則

第 一 條

本委員會定名為「新竹縣建築開發商業同業公會公共關係與公益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 二 條

本委員會,其存廢或改組悉由本會理事會視其需要決定之。


第 三 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左:
一、經常與各主管機關聯繫,促請對本業現況深刻瞭解,給予適切管理與合理輔導。
二、加強與相關同業聯繫,促進相互合作。
三、經常與新聞(電視、廣播)界聯繫,適時透過新聞媒體,將本業經營概況審觀分析、介紹,增進社會大眾之瞭解。
四、配合有關委員會,向有關單位爭取同業福利。
五、經常宣導購屋須知及公定契約或舉辦展覽會,促請購屋者事前謹慎選擇,避免事後發生紛爭。
六、公益活動之籌劃與舉辦。
七、舉辦各種聯誼活動,促進會員同業團結,共謀事業拓展。


第 四 條

本委員會設委員七至九人,由本會理事會就全體會員公司代表及職員中推薦之,再由委員互選一人為召集人;一人為副召集人。


第 五 條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為三年,但應配合當屆理監事之任期改選。


第 六 條

由本委員會或其他委員會推選若干社會賢達人士,於報請公會核可後,聘為高級顧問。


第 七 條

本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


第 八 條

本委員會每年召開檢討會兩次,臨時會議得視其工作需要隨時召開,均由召集人召集並主持。


第 九 條

本委員會召集人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得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第 十 條

本委員會需要推行工作或決議事項,均應以本會名義辦理或行文。


第十一條

本委員會推行工作所需經費,得報請理事會統籌辦理,不得另立預算。


第十二條

本簡則如有未盡事宜,得提經本會理事會通過修正之。


第十三條

本簡則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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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採購委員會組織簡則

第 一 條

本委員會定名為「新竹縣建築開發商業同業公會工程採購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 二 條

本委員會,其存廢或改組悉由本會理事會視其需要決定之。


第 三 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左:
一、經常與營造公會、土木包工業等相關同業保持資訊之交流。。
二、採購分包系統、廠商資料庫與報價系統之建立。
三、標準作業文件及合約文件參考範本之建立。
四、舉辦講座,邀請專家學者講解有關估算、採購、成本控制、合約及圖說管理等專業技術,增進會員公司相關人員實務工作效能。
五、指導會員公司健全採購工作流程。
六、針對大宗或異常價格工料採購,研議會員聯合採購機制。


第 四 條

本委員會設執行委員七至九人,由本會理事會就全體會員公司代表及職員中推聘之。再由執行委員互選一人為召集人;一人為副召集人;委員若干人,得由本會會員代表及會員公司職員自由報名參加。


第 五 條

本委員會得視工作需要設作業小組,就委員中自行組成,互推一人為小組長並分配工作。


第 六 條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為三年,但應配合當屆理監事之任期改選。


第 七 條

本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


第 八 條

本委員會不定期召開會議,但每年不得少於兩次,由召集人召集並主持。作業小組每月定期會議,由小組長召集並主持,但每開會均須邀請本委員會指派執行委員列席指導。


第 九 條

本委員會召集人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得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第 十 條

本委員會需要推行工作或決議事項,均應以本會名義辦理或行文。


第十一條

本委員會推行工作所需經費,得報請理事會統籌辦理,不得另立預算。


第十二條

本簡則如有未盡事宜,得提經本會理事會通過修正之。


第十三條

本簡則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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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委員會組織簡則

第 一 條

本委員會定名為「新竹縣建築開發商業同業公會財稅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 二 條

本委員會,其存廢或改組悉由本會理事會視其需要決定之。


第 三 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左:
一、研討現行有關建築稅制、稅率等適用性。
二、對不適用或欠合理之建築稅法、稅率、罰則等列舉事實建議有關單位採納修正。
三、舉辦稅務講座,邀請講解現行稅務法規,增進會員公司相人員稅務常識,助其實務工作。
四、保持與本會會計顧問聯繫,對建築稅務問題交換意見。
五、指導會員公司健全會計工作。
六、解答或轉請有關單位釋示有關稅務法令。


第 四 條

本委員會設執行委員七至九人,由本會理事會就全體會員公司代表及職員中推聘之。再由執行委員互選一人為召集人;一人為副召集人;委員若干人,得由本會會員代表及會員公司職員自由報名參加。


第 五 條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為三年,但應配合當屆理監事之任期改選。


第 六 條

本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


第 七 條

本委員會不定期召開會議,但每年不得少於兩次。執行委員得視實際需要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並主持。


第 八 條

本委員會召集人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得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第 九 條

本委員會需要推行工作或決議事項,均應以本會名義辦理或行文。


第 十 條

本委員會推行工作所需經費,得報請理事會統籌辦理,不得另立預算。


第十一條

本簡則如有未盡事宜,得提經本會理事會通過修正之。


第十二條

本簡則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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