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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加入本會?

依本會章程

第六條  凡本區域內投資經營國民住宅與其他建物及開闢新社區等建築業務,領有經濟部發給合法證照之公司、行號,不論公營、民營,除關係國防之公營事業或法令規定國家專營事業外,均應為本會會員。

第七條  前條公司、行號均應於開業後一個月內申請加入本會,入會時須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合格並繳納入會費後始為本會會員。前項會員推派代表出席本會稱為會員代表。

第八條  本會會員代表以公司行號負責人或經理人為當然代表,但以一人為限。

第九條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ㄧ者不得為本會會員代表:

一、犯罪經判決確定,在執行中者。

二、禠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三、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四、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第十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十一條  會員舉派會員代表時、應將其履歷以書面通知本會,並得因業務需要隨時改派會員代表,原派會員代表於新會員代表派定後即喪失其代表資格。

第十二條  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每一代表為一權。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理,但每一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代理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半數。

第十三條  會員非遷往本縣以外地區或經政府註銷本會第六條規定之營業項目者不得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有不正當行為致妨害本會名譽信用者,得以理事會之決議通知原推派之會員公司撤換,並提會員大會追認。

第十五條  會員應按其繳納會費,如未依本會章程規定標準繳納會費者,依左列程序處份之:

一、勸告:欠繳會費滿三個月者。

二、警告:欠繳會費滿六個月,經勸告而不履行者。

三、停權:欠繳會費滿九個月,經勸告仍不履行者,不得參加各種會議、當選理、監事及享受團體內一切權益;已當選為理、監事者,應予解職。

本會會員欠繳會費滿一年,經停權仍不履行者,得報請主管機關處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第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法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份,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七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十八條  會員有左列情事之ㄧ者,即喪失其會員資格,經理事審議通過,註銷其會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分送發證機關。

一、停業滿一年尚未復業、經查明屬實者。

二、已歇業、註銷、解散,經查明屬實者。

三、他遷不明失去聯絡,經查明屬實者。

第十九條  公司行號不依「商業團體法」規定及經濟主管機關通知,暨本會章程第七條規定之入會期限加入本會會員,由本會以專函通知限期入會,逾期不入會者,報請主管機關通知其於三個月內入會;逾期再不入會者,報請主管機關處一千百五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開業多年之公司、行號補辦入會,及逾期補辦入會手續者,均追溯補繳一年之會費。因欠繳會費停權,申請復權之公司、行號,應補繳欠繳之會費始准復權。

第四十二條  本會之經費收入如左:

一、  入會費:按會員代表人數繳納,每一會員入會費新台幣貳萬元,於入會時一次繳納

二、  常年會費:各會員於每年度元月底前一次繳納全年份會費,每月新台幣貳仟元,全年貳萬肆仟元。

三、  會員基金贊助費:新會員入會時一次繳納,新台幣壹萬

四、  事業費:舉辦事業時,經會員大會通過呈准主管機關後徵收之。

五、  代辦費:受政府會會員委託代辦各項業務時,按其實際需要,經會員大會決議呈准主管機關徵收之。

六、  特別捐款:必要時將用途及募集辦法,經會員大會通過,呈准主管官署後徵募之。

七、  利息:基金及存款之利息。

八、  其他:因會務業務推行所獲得之獎助金及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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